(2014)奎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负责人:孙志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被告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万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建平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建平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建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陈建平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建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55.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建平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建平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用于购车,并用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5.4%,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对被告陈建平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笔借款采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建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约定,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陈建平发放了贷款40000元,但被告陈建平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陈建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55.59元,利息、罚息1097.47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律师费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主张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协议书、律师费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建平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告如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陈建平,被告陈建平应按合同约定还款。因被告陈建平未及时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建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555.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对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院酌定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相关规定,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陈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平、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5555.5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11月20日利息、罚息为1097.4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00元;三、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84元,共13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