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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瑞英与王树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英,王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胡瑞英,被执行人王树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缴纳执行款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树芳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芳存款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账号:15×××1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