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荣跃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陈荣跃,浙江省温岭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蔡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荣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监狱组织的“百日安全”监规纪律竞赛中无考核扣分,表现较好,奖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荣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跃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0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