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坚发与李国飞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坚发,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6-1号申请人陈坚发,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李国飞,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陈坚发因与被申请人李国飞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国飞在新兴县的经营权及其在银行的存款上限。申请人陈坚发己提供担保人陈爱明位于新兴县的房地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申请可能有误,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反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国飞在新兴县的经营权,待后依法处理。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国飞在的银行存款上限,待后依法处理。三、查封担保人陈爱明位于新兴县的房地产,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