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严锋与严锋、茅爱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法定代表人冯雨楠,负责人。被告严锋。被告茅爱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告严锋、茅爱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