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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涛燕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涛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7号罪犯高涛燕,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0)介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涛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高涛燕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识到由于的犯罪给受害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劳动改造中,从事质检岗位,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保证产品质量,圆满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涛燕的刑期从2011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高涛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涛燕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