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恢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荣,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恢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执行人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陈飞,厂长。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债务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货款36,452.28元,旅差费用858.00元,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合计人民币38,778.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17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理由是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已将厂房出卖,出卖款为90万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后,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系集体企业,于1998年10月6日被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东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8年经企业改制后整体出售价款85万元,该款存入其上级主管部门四平市商务局账户内,已经支付给职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补偿款30多万元,还剩50多万元未予分配,但不够支付给职工个人垫付的社保金、集资风险金、死亡者的丧葬费、工伤津贴等等计270万元。综上事实,被执行人四平市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漠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