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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康娇与刘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娇,刘茂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上诉人康娇因与被上诉人刘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定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康娇以其与被上诉人刘茂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要撤回上诉为由未到庭,在本院随后指定时间通知康娇来院办理撤诉相关手续,康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康娇以其与被上诉人刘茂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要撤回上诉为由未到庭,在本院随后指定时间通知康娇来院办理撤诉相关手续,康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康娇已经预交),由上诉人康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