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商初字第0040号 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湘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京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80元,减半收取83440元,由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春 审 判 员 戴志霞 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