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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7号原告: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委托代理人:潘伟军。委托代理人:任飞。被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皇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