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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傍晚,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源头村和平农场内,因农场负责人欧阳某某的朋友彭某某等人停放的三辆车子堵住了通往被告人贺某某家的路,贺某某丈夫钟某甲挑竹子撞上其中一辆路虎车,欧阳某某与钟某甲即发生争吵推搡,争执中,贺某某打电话给儿子钟某乙,后钟某乙来到现场并报警,同时为阻止欧阳某某等人离开,钟某乙与欧阳某某再起争执,相互揪扯厮打,此时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宝马车发动,被告人贺某某见此从地上捡起钟某甲挑竹子所用的扁担朝宝马车后面打去,将车后挡风玻璃打破,车尾后侧围打凹陷,后被人制止。不久,民警到达现场,钟某乙来到办公室休息,与欧阳某某朋友刘某甲发生拉扯,被告人贺某某见此,冲到办公室拿起一张凳子将一部挂壁式创维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上述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9432元。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辩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辩称她只打了车子的前面或者后面一个地方。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傍晚,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源头村和平农场内,因农场负责人欧阳某某的朋友彭某某等人停放的三辆车子堵住了通往被告人贺某某家的路,贺某某丈夫钟某甲挑竹子撞上其中一辆路虎车,欧阳某某与钟某甲即发生争吵推搡,争执中,贺某某打电话给儿子钟某乙,后钟某乙来到现场并报警,同时为阻止欧阳某某等人离开,钟某乙与欧阳某某再起争执,相互揪扯厮打,此时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宝马车发动,被告人贺某某见此从地上捡起钟某甲挑竹子所用的扁担朝宝马车后面打去,将车后挡风玻璃打破,车尾后侧围打凹陷,后被人制止。不久,民警到达现场,钟某乙来到办公室休息,与欧阳某某朋友刘某甲发生拉扯,被告人贺某某见此,冲到办公室拿起一张凳子将一部挂壁式创维液晶电视机砸坏。造成上述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94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彭某某陈述,2014年8月24日下午六点左右,他在白竺乡源湴村和平农场做客,当时他开着一辆白色宝马5系和欧阳某某还有几个朋友准备从和平农场开车出去吃饭,有一个老太婆拦住他们的车不让走,他就下车了,那个老太婆就站在他的车后面,她突然拿着一根扁担朝着他车的后挡风玻璃和后备箱猛打几下,第一下把他车后备箱打了一个凹陷,后面打几下把他车的挡风玻璃打碎。她还准备打后面的车被人制止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车刚买一个月不到,车的后挡风玻璃全部碎了,后备箱一个凹陷,全车雷达、大灯清洗功能损坏,前保险杠损坏;(2)被害人欧阳某某陈述,2014年8月24日傍晚17时许,他十来个朋友来他位于白竺乡源头村的和平农场玩,其中一部路虎的车子就停在前往钟某甲家的路口。17时30分许,他老婆叫有人把车子撞烂了。他看到路虎的后保险杠被撞裂,钟某甲站在路虎车尾,钟某甲老婆站在马路旁边,地上放有两根竹子。他就过去骂钟某甲是不是瞎了眼,钟某甲说你车子拦了路再不开走他还要撞,他听后就用手推了他一下,钟某甲被推的后退了两步,钟某甲老婆就说他打了钟某甲,叫钟某甲躺到车子下面去,并且打电话给小儿子钟某乙,差不多五分钟钟某乙到了,他母亲就和钟某乙说他打了他父亲,钟某乙就不让他们走说等派出所过来,并且把摩托车堵在农场门口,人也躺在门中间。这时他上前拖钟某乙的手把他拖到边上去,钟某乙踢了他一脚,他就发火了,朝他身上踢了几脚。这时钟某乙的母亲拿了棍子朝我手上打了一棍,就被边上的人拖开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在民警调查事情的时候,钟某乙的母亲又跑到他的办公室打坏了40寸的液晶电视机,他看她先拿了一张凳子摔在地上,后又拿起一个不锈钢脸盆将电视机砸坏。电视机屏幕打烂了,牌子不记得,2012年以4000余元的价格购买的。他去拖钟某乙的时候宝马车被打,他没看到;(3)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8月24日,他受彭某某邀请到白竺乡源湴村和平农场做客,当时彭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宝马5系车准备出去吃饭,有一个老太婆站在他的车后面拦住他的车不让走,突然那个老太婆用一根扁担猛打彭某某的车,第一下把后备箱打凹陷了,后面打几下把后挡风玻璃打碎了;(4)证人何某某证实,2014年8月24日傍晚,他从家到和平农场看到钟某甲躺在一部黑色车子边上,钟某乙躺在农场门口,摩托车拦在门上,欧阳老板和贺某某在扯皮,快吃饭的时候,刘某甲要钟某乙让开路想把钟某乙拖到路边上,被钟某乙踢了两脚,欧阳老板走上前拖钟某乙,钟某乙不走被欧阳老板打了两巴掌,这时贺某某看见钟某乙被打就拿扁担朝一部白色宝马打过去,后面派出所过来调查的时候,听到农场办公室里面一声响,他们进去看到贺某某把办公室的电视机给打坏了。他看到宝马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被打了两个洞,办公室的电视机被打坏了;(5)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8月24日傍晚17时许,在欧阳某某的和平农场里,因为停的三辆车堵了路,一个老头用扁担挑竹子撞了一辆路虎车,欧阳某某和老头、老太婆理论起来,后老太婆叫来儿子,三人拦住车子不让走,宝马车因为没堵路想掉头离开,老太婆拿起扁担朝宝马的尾部打了几下就被边上的人拦住。在门口欧阳某某和老头的儿子打起来了,老太婆拿了一个竹子扫把挥,他抢走了扫把,这时老太婆另一个儿子来了,后派出所来了。老太婆走到隔壁办公室打了挂在墙上的液晶电视;(6)证人钟某丙证实,2014年8月24日晚上18时左右,他妻子打电话称和平农场和他老弟、父母亲搞起来了,他赶过去看见钟某乙躺在农场门口,摩托车拦在大门口,父亲钟某甲躺在一辆车子边上,母亲贺某某和他们讲了起来,突然又冲进农场大厅,将大厅电视机砸烂后被人劝开;(7)证人钟某乙证实,2014年8月24日下午5点左右,他接到母亲贺某某电话说因为车子堵路他父亲要欧阳某某移车没移,他父亲拖竹子碰到了欧阳某某他们的车子,欧阳某某把他父亲打到地上了,他到后就跟一个戴眼镜的人理论为什么打人,并报了警。警察没来的时候,他们要开车子,他就在电动门处骑电动车拦住不让走,之后欧阳某某带着两三个人过来打他,欧阳某某用拳头打他的头,他和电动车一起倒地,欧阳某某几个就用脚踢他肚子、头还有腰。他妈过来劝他们不要打被拦住。之后警察来了;(8)证人钟某甲证实,2014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他上山挑竹子看到家门口出入路口有三辆车停在路边拦住了路,就叫木屋门口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将车开走,木屋里有个人讲“不要理”,他当时就很气,隔了半小时他挑了竹子经过路口发现车子还停在那里非常生气,就有意将竹子撞到了一辆黑色车子正面大灯的地方,这时欧阳某某就从木屋里出来打了他左脸下,然后推了他一下,他就晕倒了;(9)打车子的扁担、打电视的椅子以及被打坏的宝马车和电视机照片及被告人贺某某指认照片;(10)鉴定意见,证实湘价鉴字(2014)53号关于对被损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依据维修发票等,证实经鉴定宝马轿车左后侧围喷漆1700元、后窗玻璃(车玻璃破裂)、侧围喷漆的拆卸和装配操作1722元、车窗玻璃(粘合剂)4510元,电视机屏幕打破损失1500元。被告人贺某某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432元;(11)辨认笔录,证实欧阳某某辨认出贺某某是打宝马车电视机的人。刘某甲辨认出贺某某是打车的老太婆;(1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4日17时许,她叫老公钟某甲到山上去砍竹子,她看到前往家的路口停有三部车子,就对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说要他把车挪开一下,等下拖竹子过不去,这人嗯了一声。后上山接老公,她老公用扁担挑了两根竹子回来走前面,她走后面,她老公走到路口时,用扁担挑的两根竹子撞到一部黑色的车子,欧阳老板就和她老公吵起架来,欧阳老板用拳头往她老公脸上打了一拳,并且推了她老公一把,她老公被摔倒在地上,她就打电话给儿子钟某乙,要他报警。没多久,钟某乙骑摩托车来到农场,并报了警,这时在农场玩的人准备去吃饭开走停在路口的三部车子,钟某乙就走到农场电动门口,她听到他们在门口吵起来,并听人说钟某乙被打了,她就走到门口拿了一根棍子朝欧阳老板打过去,并且她看到钟某乙躺在地上,有一、两个人站在踢钟某乙,其中有个是欧阳老板,她看到我儿子被踢就很生气,就走到一辆白色的车子边上拿了她老公挑竹子的扁担朝车子砸过去(打了两下就把扁担丢在地上,只打车子的一头,打的不是前面就是后面,具体哪边不知道了),后面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钟某乙从地上起来走到农场办公室进去,她听办公室里面又吵起来了,并且听说钟某乙又被人打,她过去看到有人把钟某乙按在地上,她就拿了办公室里面的凳子,把一个挂在墙上的电视机给打坏了。综述,被告人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贺某某辩称她只打了车子的前面或者后面一个地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超代理审判员  聂婷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