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陶继军与何丹梅、孙玉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继军,何丹梅,孙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陶继军,男,1970年7月25日生,满族,现住九台市,工人。被告何丹梅,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工人。被告孙玉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继军诉被告何丹梅、孙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继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