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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陶继军与何丹梅、孙玉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继军,何丹梅,孙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陶继军,男,1970年7月25日生,满族,现住九台市,工人。被告何丹梅,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工人。被告孙玉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继军诉被告何丹梅、孙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继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