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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萍与沈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沈萍。被执行人沈颖。申请执行人沈萍与被执行人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支付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庄朝晖(系沈颖丈夫)银行存款100241元,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145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无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1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