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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华与被上诉人姚保山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华,姚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华,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贾真,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保山,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温华因与被上诉人姚保山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华的委托代理人贾真,被上诉人姚保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元,退还给上诉人温华。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莹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