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1号。机构代码:67137379-9。负责人谢世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锡明,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朱国强,男,1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蛟塘镇坪岭村委会桐攸根村。身份证号码:44282119**********。被执行人邱惠容,女,1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蛟塘镇坪岭村委会桐攸根村。身份证号码:44128319**********。被执行人邓富锴,男,1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波洞村委会下波村八队。身份证号码:44128319**********。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国强拥有:1、位于封开县渔涝镇贺江村委会的封林证字(2011)第081116号林权证登记的839.5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2、与陈昌洪共同所有的证号为封林证字(2012)第090578号林权证面积1566亩和封林证字(2012)第090579号林权证面积396亩,共1962亩林地上现存的林木所有权。但由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该异议尚未处理完毕,导致未能正常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现等待变现处理。又查明,被执行人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尚欠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和诉前保全公告费17269元、本案执行费12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朱国强、邱惠容、邓富锴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国强的山场林木评估尚处于异议阶段,等待变现处理。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