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3层D2-1区。法定代表人单祥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华,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承阳,男,1980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科招商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科招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请求确认其与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霍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