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聪明与殳成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聪明,殳成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周聪明,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殳成帅,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聪明诉被告殳成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聪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殳成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聪明提出撤回对殳成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聪明撤回对殳成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