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李一某诉被告李二某、李三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李一×,李二×,李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崔×,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一×,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三×,女,200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二×,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琳,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李一×诉被告李二×、李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就共有纠纷达成协议,不再要求继承抚恤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李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崔×、李一×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宏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国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