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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来春与刘佳东、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来春,刘佳东,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75-3号原告魏来春,男,193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佳东,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王竟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来春诉被告刘佳东、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佳东驾驶的吉A7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解除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佳东驾驶的吉A7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