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岳春森与邢现宝、毛雨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春森,邢现宝,毛雨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岳春森,居民。被告邢现宝,居民。被告毛雨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