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菊容与黄天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容,黄天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刘菊容。委托代理人吴宁。被告黄天荣。原告刘菊容诉被告黄天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菊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天荣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此期间属法定扣除审限情形。本案审限从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01月30日予以扣除。被告黄天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菊容诉称,原、被告2014年02月22日签订资阳车城大道《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约定装修项目及费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在2014年02月22日、2014年02月24日、2014年03月17日三次共给付被告装修款50,000元。2014年09月13日签订《协议书》对房屋装修完工时间、违约责任及已完工工程价值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装修合同期满后,房屋未装修完毕,被告亦不再继续装修。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装修款15,000元、给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黄天荣未作答辩。原告刘菊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主体情况;证据材料2、《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及《协议书》原件,拟证明约定房屋装修项目、费用、装修完工时间、违约责任及已完工工程价值的约定;证据材料3、装修价款收据原件,拟证明原告给付工程价款;证据材料4、房屋装修现状照片4张,拟证明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证据材料5、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未装修完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黄天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菊容夫妻在2011年11月19日购买了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房屋,需要装修,遂找到被告。2014年02月22日,原、被告签订资阳车城大道《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约定装修项目及费用55,000。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在2014年02月22日、2014年02月24日、2014年03月17日三次共给付被告装修款50,000元。2014年09月13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第二条:甲方(注,甲方为被告黄天荣)承诺在2014年09月30日前按照2014年2月22日签定“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装修完毕并交付给乙方(注,乙方为原告刘菊容)使用。如果甲方在2014年09月30日前不能按照2014年2月22日签定“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装修完毕,甲方同意将已装修的价值按照35000元计算,乙方有权另行雇请其他人装修,甲方于2014年10月1日退还给乙方现金15000元……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自觉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甲方:黄天荣(注:签名捺印)2014年09月13日乙方:刘菊容(注:签名捺印)2014年09月13日”。在双方约定的装修合同期满后,原告的房屋未装修完毕,被告亦未再继续装修。被告违约后未退还原告现金及给付违约金。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装修款15,000元、给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房屋装修合意并签订了《春天半岛三区七栋三单元402装修协议》和《协议书》,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刘菊容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给付相应装修价款,被告黄天荣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且违约后亦未退还原告现金及给付违约金。故,被告黄天勇应当退还原告房屋装修款15,000元和给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天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菊容房屋装修款15,000元及给付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菊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黄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厚 德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河审 判 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成(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