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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井喜诉被告李文才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井喜,李文才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钟井喜,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达里巴乡。被告李文才,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八郎镇。委托代理人李凌昊(李文才之子),男,1984年12月11日生,满族,无业,住松原市。原告钟井喜诉被告李文才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井喜诉称,2014年原告养殖特种虫草小鸡1500只,购买鸡雏每只五元,饲养四个月后,每只小鸡长到2至3斤,被被告饲养的狗咬死160多只。按市场价每只价值70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200元,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钟井喜不能提供被告李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井喜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