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先圣与葛天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圣,葛天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黄先圣,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新胜,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盛朝,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天余,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圣与被告葛天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先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先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先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25元(减半收取),由黄先圣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