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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莲与袁剑、李彩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莲,袁剑,李彩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王金莲,女,1943年11月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侯方村村民。被告袁剑,男,身份住址不详。被告李彩萍,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云青写字楼19层2号。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榆民诉前保字第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扣押晋K×××××思迪牌轿车一辆。现因原告王金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继续扣押的申请,而是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案外人程建文名下属被告李彩萍所有的晋K×××××思迪牌轿车一辆。案外人侯继曾将其所有的晋K×××××丰台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榆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案外人程建文名下属被告李彩萍所有的晋K×××××思迪牌轿车一辆。因此,应依法解除对KBB222思迪牌轿车一辆的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程建文名下属被告李彩萍所有的晋K×××××思迪牌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