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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开伟与冉启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伟,冉启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赵开伟,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郑重,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启才,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伟诉被告冉启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开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