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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多向国与冯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多向国,农民。被执行人冯立岩,农民。本院在执行多向国申请执行冯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518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冯立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