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多向国与冯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多向国,农民。被执行人冯立岩,农民。本院在执行多向国申请执行冯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518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冯立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