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赵志国、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赵志国,XX,孙少博,高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李建强。委托代理人杨倩。被告赵志国。被告XX。被告孙少博。被告高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强与被告赵志国、XX、孙少博、高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建强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