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浏阳市恒达包装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恒达包装厂,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恒达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周传统。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巍。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6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的即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01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