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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桂祥,该公司法规审计部主任。被告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武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