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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吕陈绮诉王培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陈绮,王培建师,上海华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陈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建师。原审被告上海华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上诉人吕陈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陈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陈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吕陈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79.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89.71元,经上诉人申请,本院予以减免收取上诉人人民币4,579.4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