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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一平、洪翔翔与洪翔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平,洪翔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一平。被告:洪翔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水茂,机构代码:47200150-3。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一平与被告洪翔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