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申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且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而从2011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申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一子,女儿名申小燕,现年25岁,儿子名申雷,现年12岁。二人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二人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带孩子并从事农业生产。近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即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婚后因故发生过争吵,但未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能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互敬互让,完全能消除隔阂,和好如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冯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