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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陶启展与白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启展,白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陶启展,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正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陶启展与被执行人白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陶启展据以申请执行的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陶启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