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历尧,组织机构代码:71658377-4。被执行人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94535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昌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宁县润通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24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