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裙房5幢329-b室。法定代表人:徐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旭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宗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胡宗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1元,减半收取1285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0.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亿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