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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田文芹、魏玉庆与许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文芹,魏玉庆,许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田文芹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住平原县腰站镇大魏村143号申请人:魏玉庆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住平原县腰站镇大魏村143号被申请人:许振华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高唐县赵寨子镇徐寨村申请人田文芹、魏玉庆与被申请人许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振华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魏玉庆名下鲁N376**号大运重卡车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振华所有的坐落于平原���帝景城三期80号商铺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魏玉庆所有的鲁N376**号大运重卡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