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冠华、彭志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冠华,彭志铭,伦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冯冠华,男,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志铭,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伦尧容,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志铭、伦尧容的集体分红款25707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