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卢嘉宾与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宾,高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卢嘉宾,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菁华铺乡泗海村上湾组1号。被告高建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城郊乡塘湾村东毛组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宾诉被告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嘉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嘉宾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卢嘉宾负担。审 判 长 戴龙文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管斌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