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阮富业与王允森、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富业,王允森,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阮富业,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王允森,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肖英,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富业诉被告王允森、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富业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阮富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富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阮富业负担(原告阮富业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作退还)。(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世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