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芝贵与渝利铁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贵,渝利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28号原告陈芝贵,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渝利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建新路239号5楼。法定代表人袁仲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芝贵渝利铁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芝贵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