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浉与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刘浉,女,。被告张少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浉与被告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少军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政府已介入此案,故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刘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中��审判员 宁 建 道审判员 曹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海 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