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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章兵与韩精卫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兵,韩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章兵,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精卫,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章兵诉被告韩精卫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兵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韩精卫赔偿财产损失46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46000元,申请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