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穆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穆某,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