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军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创业街19号4幢。法定代表人贾建民,董事长。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81.5元,由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宋志兰人民陪审员王卯新人民陪审员王小梅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陈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