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楠与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楠(居民身份证号:×××72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6635-2)。法定代表人:任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诉被告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