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谢波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谢波波,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8号。负责人董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波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波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波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5元,由原告谢波波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