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停、赵根法、李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23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停,女,1964年6月24日生。被告赵根法,男,1955年11月26日生。被告李付明,男,1963年6月25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停、赵根法、李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亭、赵根发、李付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5元,共计33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