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春玲,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32号。法定代表人冯重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澍,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岩,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原告李春玲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城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