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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某,女��满族,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被告李某,男,满族,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