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某,女��满族,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被告李某,男,满族,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