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刘某、虞某某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芮兰花,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虞某某(刘某之妻),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刘某、虞某某违法生育,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100702征决[13]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100702征决[13]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又未提出逾期的正当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0702征决[13]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若对上述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洁 关注公众号“”